如何办理事假手续
2016-10-28 阅读数:1237
我校在职教职工因事需请假者,按下列规定办理:
1.请事假3天以内者,由本人所在部门或学院审批,记入部门考勤统计册,报人事处备案;
2.请事假4—7天者,由本人所在部门或学院领导审批,持批准假条到人事处办理请假手续;
3.请事假8—15天者,由本人所在部门或学院领导签署意见后,送人事处审批;
4.请事假16—30天者,由本人所在部门或学院领导签署意见后,由分管校领导审批,再持批准假条到人事处办理请假手续;
5.请事假31天以上者,须经校长审批,批准后到人事处办理请假手续。
请假条一式三联,第一联由人事处保存;销假时请假人所在部门领导在第二、三联签字并写明实际上班时间,第二联交请假人所在学院或部门保存;第三联交人事处人事科办理销假手续。
办理请假地点:老行政楼一楼人事处人事科110室
联系电话:0871-6522768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