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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何办理婚假手续

2016-10-28  阅读数:1174 

    教职工本人结婚需请婚假者,由本人提出申请,经所在部门或学院批准后,到人事处办理请假手续。具体规定如下:
    男25周岁、女23周岁以上的职工,依法登记初婚者为晚婚;未达到晚婚条件的职工本人结婚,给予3天婚假,结婚职工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,可以酌情给予路程假;达到晚婚条件的职工本人结婚,可以增加15天假(即18天假),结婚职工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,可以酌情给予路程假;
    请假条一式三联,第一联由人事处保存;销假时请假人所在部门领导在第二、三联签字并写明实际上班时间,第二联交请假人所在学院或部门保存;第三联交人事处人事科办理销假手续。
    办理请假地点:老行政楼一楼人事处人事科110室
    联系电话:0871-6522768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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